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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5民初122号

中平能化集团湖北平鄂煤炭港埠有限公司、武汉平电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平能化集团湖北平鄂煤炭港埠有限公司;武汉平电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民初122号

申请人:中平能化集团湖北平鄂煤炭港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合作新村**。

法定代表人:朱良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宏阳,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维,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武汉平电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合作南村**

法定代表人:宋永涛。申请人中平能化集团湖北平鄂煤炭港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平电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中平能化集团湖北平鄂煤炭港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武汉平电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86,245.3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中平能化集团湖北平鄂煤炭港埠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平能化集团湖北平鄂煤炭港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武汉平电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86,245.3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祝玲

人民陪审员  李静

人民陪审员  陈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大国

书记员李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