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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刑更454号

杜铁良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杜铁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刑更454号罪犯杜铁良,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无刑初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铁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杜铁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冀01刑终5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9年1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铁良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服刑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实施后获表扬奖励2次;该犯未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铁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张国芳

审判员  韩 皓

审判员  段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