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2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林荣,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蒋良云,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住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吕林荣与被执行人蒋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支付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林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蒋良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蒋良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蒋良云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蒋良云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蒋良云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蒋良云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蒋良云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26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金建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建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