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浙0104行初18号原告程波,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吕娟,女,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系原告妻子。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告程波诉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及复议一案,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波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程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程波承担。
审 判 长 杨佩林人民 陪 审员 周福来人民 陪 审员 裘咪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来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