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92352号
原告:樊友华,女,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玮,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瑾,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杨艳芳,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鹤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友华与被告张瑾、杨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已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樊友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怡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