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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民初92352号

樊友华与张瑾、杨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樊友华;张瑾;杨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92352号

原告:樊友华,女,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玮,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瑾,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杨艳芳,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鹤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友华与被告张瑾、杨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已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樊友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怡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