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抗20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志刚,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大庆头台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肇源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庆头台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肇源县古恰镇。
法定代表人:孙庆和,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孙志刚因与被申诉人大庆头台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57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8]2300000026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娄威巍
审判员 王 洋
审判员 李雪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