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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323民初134号

王勇与叶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王勇;叶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3民初134号

原告:王勇,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

被告:叶鹏,男,1976年3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 原告王勇与被告叶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王勇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王勇承担。

审判员 潘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福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