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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83刑初41号

梁海军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梁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883刑初41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海军,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住孟州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8年9月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4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海军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伟华、张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梁海军和汤某饮酒后到梁某家中滋事,梁某报警后西虢镇派出所民警杨某1等人到现场处置警情,在向梁海军和汤某了解情况期间,汤某拒绝配合并无故辱骂民警,多次警告无果后,民警杨某1决定将汤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在将汤某强制带离现场过程中,被告人梁海军采用谩骂、撕拽、搂抱等方式阻碍民警正常执法,将民警杨某1的警服衣扣拽掉、颈部抓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海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梁海军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以内量刑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海军在庭审过程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孟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接处警登记表、警官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无异议)、自书悔过书、谅解书、行政处罚(汤某)决定书;证人杨某1、李某1、李某2、杨某2、梁某、汤某、甄某、孟某、杨某3的证言;被告人梁海军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鉴定书;视听资料:伤情照片、监控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海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梁海军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海军能够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海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高中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关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