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26民初962号
原告:潘显东,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姜日圣,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缪海青,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应稳,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何必豪,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洪一鸣,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胡大伟,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邱富明,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曾仁意,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黄立概,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陈宣钱,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郑州,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徐明樟,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潘显东与被告姜日圣、缪海青、应稳、何必豪、洪一鸣、胡大伟、邱富明、曾仁意、黄立概、陈宣钱、郑州、徐明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潘显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显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晓斐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彭高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