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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02执2608号

林榕清、陈珊、陈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2-04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榕清;陈珊;陈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02执2608号

申请执行人:林榕清,女,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陈珊,女,汉族,1987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陈荣,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申请执行人林榕清与被执行人陈珊、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02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林榕清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2018)闽0102执2608号申请执行人林榕清与被执行人陈珊、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珊、陈荣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陈珊、陈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珊、陈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金程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文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