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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22执2018号之一

张其杨、张茂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其杨;张茂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20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其杨,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张茂奇,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其杨与被执行人张茂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122执20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香隆

审判员  郑易星

审判员  王成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