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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5103民初115号

吴奕盛与朱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奕盛;朱伟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103民初115号

原告:吴奕盛,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萍,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伟生,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奕盛诉被告朱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奕盛于2019年1月30日以被告已身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奕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吴奕盛负担。

审 判 长  蔡奕飞

人民陪审员  李镇松

人民陪审员  洪壮锐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