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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6民特66号

赵玉海、邢象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赵玉海;邢象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306民特66号

申请人:赵玉海,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

申请人:邢象连,女,192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住淄博市周村区。 代理人:赵秀荣,女,195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赵玉海申请认定邢象连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玉海称,母亲邢象连与父亲赵长友育有四个子女,即大女儿赵秀荣,二女儿赵秀梅,长子赵玉山,次子赵玉海,父亲赵长友于2010年去世。母亲邢象连现已93岁高龄,身体和精神状况都不好,存在认识障碍及脑功能减退,理解能力不正常,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为方便处理邢象连的相关生活事务,所以提起本案诉讼。 被申请人邢象连的代理人赵秀荣称,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邢象连与赵长友育有四个子女,即长女赵秀荣,二女赵秀梅,长子赵玉山,次子赵玉海。赵长友于2010年去世。邢象连现在已经94岁高龄,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疾病,近年来身体和精神状况均不佳,存在认识障碍及脑功能减退,理解能力不正常,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2019年1月22日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邢象连患老年型痴呆,认知功能严重受损,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本院以对邢象连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依法认定邢象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 邢象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尚铁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