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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23民初561号

张思龙、上高县章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思龙;上高县章鑫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23民初561号

申请人:张思龙,男。

被

申请人:上高县章鑫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敖阳街道交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69TUT4G。

法定代表人:章忠兴,公司经理。张思龙诉上高县章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思龙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高县章鑫实业有限公司1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张思龙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思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高县章鑫实业有限公司1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