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23民初561号
申请人:张思龙,男。
被
申请人:上高县章鑫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敖阳街道交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69TUT4G。
法定代表人:章忠兴,公司经理。张思龙诉上高县章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思龙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高县章鑫实业有限公司1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张思龙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思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高县章鑫实业有限公司1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