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21执恢89号

佟广仁与东丰县二龙山农业技术推广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佟广仁;东丰县二龙山农业技术推广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421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佟广仁,男性,1950年10月2日出生,住东丰县二龙山乡。 被执行人东丰县二龙山农业技术推广站,住东丰县二龙山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佟广仁与被执行人东丰县二龙山农业技术推广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421执恢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鹏舞

审判员  路晓东

审判员  陈德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