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辖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许承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承角,董事长。
上诉人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99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为江门,合同实际履行地也在江门,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中确实约定了“货到江门”,但以交货地点等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失效,不再适用。本案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则诉请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为诉请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昌骏
审判员 黄文蔚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