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421号
原告:王庆录,男,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
委托代理人:尹莹,系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小区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2101、A2102、A2106、A2110,****A2201-A2210,****A2。
负责人:郭伟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录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怠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诉讼程序搁置,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推进,本院按其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蓝诗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叶丽伟
书记员彭蕙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