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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执保184号

陈记圣申请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记圣;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保184号申请执行人陈记圣。被执行人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记圣与被执行人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陈记圣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沈威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