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551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西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47845802F。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经理。
被
申请人: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上海路南、海滨五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6711909U。
法定代表人:周公佑,董事长。
原告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 判 员 刘善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朱守村代理
书记员 穆文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