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550号
原告:杭州萧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浙江世纪汽车市场****。
法定代表人:黄汉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佳丽,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高伟。
被告:杨亚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融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伟、杨亚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融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伟、杨亚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萧融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伟、杨亚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杭州萧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杭萧法[2017]36号文件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孙可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恩典
书记员沈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