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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3执160号

于铎与长春市铁路器材厂劳动争议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于铎;长春市铁路器材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吉0103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于铎。

被执行人:长春市铁路器材厂。申请执行人于铎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铁路器材厂劳动争议执行一案,长宽劳仲裁字【2002】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如下:长宽劳仲裁字【2002】1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2019)吉0103执16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审判员  任向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清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