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吉0103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于铎。
被执行人:长春市铁路器材厂。申请执行人于铎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铁路器材厂劳动争议执行一案,长宽劳仲裁字【2002】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如下:长宽劳仲裁字【2002】1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2019)吉0103执16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审判员 任向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清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