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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102执1805-1号

魏兆红、张彦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12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兆红;张彦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1102执1805-1号

申请执行人:魏兆红,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1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张彦荣,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7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魏兆红与被执行人张彦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1102民初3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20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付货款16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5元、执行费146元,合计16651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在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银行存款(余额10.37元,已冻结)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彦荣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