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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11执189号

鹤壁市淇滨区老沈机械租赁站与贾永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鹤壁市开发区老沈机械租赁站;贾永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611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开发区老沈机械租赁站,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朵。

被执行人:贾永杰,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开发区老沈机械租赁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永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611执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姜 栋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陈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