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238号之七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组织机构代码号:73352971-0。
负责人:陈昊序,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董巧玲,女,汉族,1971年12月9日生,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何书茂,男,汉族,1972年8月30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李娟,女,汉族,1980年7月5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管福祥,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李林瑞,男,汉族,1951年12月3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王翠芹,女,汉族,1952年11月25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姜丽丽,女,汉族,1974年11月28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于大伟,男,汉族,1992年6月4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王田田,女,汉族,1991年5月21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于朝华,女,汉族,1979年11月13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沃红芳,女,汉族,1971年1月15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沃辉善,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青岛新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兰家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378144-6。
法定代表人:董巧玲,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沃鑫材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刁家疃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452370-1。
法定代表人:于朝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瑞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下泊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259784-3。
法定代表人:谭德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康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公园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7735087-7。
法定代表人:李娟,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林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林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林瑞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