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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12民初2935号

孟科研与李傲文、刘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科研;李傲文;刘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2民初2935号 原告孟科研,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李傲文,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刘妍,女,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科研与被告李傲文、刘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科研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傲文、刘妍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被告李傲文、刘妍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傲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傲文、刘妍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被告李傲文、刘妍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兴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