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2民初2935号 原告孟科研,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李傲文,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刘妍,女,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科研与被告李傲文、刘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科研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傲文、刘妍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被告李傲文、刘妍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傲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傲文、刘妍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被告李傲文、刘妍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兴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