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458号
原告:李永成,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南淮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南淮淀村。
法定代表人:董景宇,村主任。李永成与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南淮淀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李永成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永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永成负担。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