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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7民初458号

李永成与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南淮淀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永成;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南淮淀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458号

原告:李永成,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南淮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南淮淀村。

法定代表人:董景宇,村主任。李永成与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南淮淀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李永成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永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永成负担。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