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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398号

马勋露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马勋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98号罪犯马勋露,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勋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执字第12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25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执字第16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1日作出(2015)穗中法刑执字第14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改为五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2016)赣01刑更字第68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勋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5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次减刑未缴纳罚没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马勋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勋露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楚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