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42770号之一
原告:余祥才,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张学骋,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壮壮,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负责人:张海春。
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本院受理原告余祥才诉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徐 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子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