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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2770号之一

余祥才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祥才;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42770号之一

原告:余祥才,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张学骋,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壮壮,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负责人:张海春。

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本院受理原告余祥才诉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徐 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子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