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冀02刑更373号罪犯段矿山,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矿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于2008年5月16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11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1月12日止。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段矿山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又曾受表扬6次,记功2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予以减刑。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冀东分局对罪犯段矿山的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矿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报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段矿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段矿山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静伟
审判员 董皓月
审判员 王宏伟
二O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俞金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