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2民初703号
原告:李菊青,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李雪娇,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李菊青与被告李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李菊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菊青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阮志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代
书记员 李欣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