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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8执恢54号

陈功斌、陈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功斌;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陈功斌,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陈伟,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功斌与被执行人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陈功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闽0128民初4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翁祖文 执行员  蔺文涛 执行员  潘 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