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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9623号

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家吉实业有限公司、秦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惠州市家吉实业有限公司;秦华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9623号

原告: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安邦。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烽焱、陈金兰,分别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家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秦华利。

被告:秦华利,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盟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家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吉公司)、秦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烽焱到庭参加诉讼。家吉公司、秦华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家吉公司向三盟公司支付货款109101.5元及违约金(以109101.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秦华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家吉公司、秦华利向三盟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以上合计119101.5元。庭审中,三盟公司将违约金变更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起,三盟公司与家吉公司有业务往来。三盟公司向家吉公司供应油漆、固化剂、稀释剂等化工产品。2018年5月21日,经双方对账,家吉公司确认尚欠三盟公司货款109101.5元,并于2018年6月向三盟公司出具还款协议书,约定分12期偿还。但第一期付款期限届满后,家吉公司未依约付款,三盟公司遂根据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向家吉公司一次性追讨。家吉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秦华利作为家吉公司唯一股东即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对家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盟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家吉公司、秦华利未到庭应诉、答辩。三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6张送货单、2张物流单;核对表、还款协议书;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因家吉公司、秦华利没有到庭,本院无法组织质证。因家吉公司、秦华利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三性。对于三盟公司在诉讼中主张被告尚欠货款109101.5元的陈述,因家吉公司作为买受人对是否支付货款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采信三盟公司的陈述。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家吉公司系秦华利于2013年5月15日出资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秦华利。三盟公司于2017年2月开始与家吉公司有业务往来,由三盟公司向家吉公司供应油漆、固化剂、稀释剂等化工产品。2018年5月21日,双方签订核对表确认家吉公司尚欠三盟公司2017年2月至同年9月5日总货款109101.5元。之后,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家吉公司分12期支付上述货款,第一期于2018年7月20日前支付5000元;若家吉公司逾期或未足额支付,从逾期或未足额支付之日起,三盟公司有权就余下款项向家吉公司一次性追讨,且家吉公司需按剩余款项每日千分之三向三盟公司支付违约金;如家吉公司违约,除支付上述款项之外,还应支付三盟公司主张和实现权利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2.第一期付款期限届满后,家吉公司未按约定向三盟公司支付货款。三盟公司遂于2018年8月1日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3.三盟公司委托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审起诉家吉公司、秦华利,于2018年8月1日向该所交纳一审律师费1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三盟公司已经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家吉公司应支付货款。家吉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三盟公司诉请家吉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109101.5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双方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现三盟公司自愿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家吉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对三盟公司诉请家吉公司支付从逾期之日即2018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三盟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三盟公司与家吉公司对此有明确约定,且三盟公司已实际支出该费用,故本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关于秦华利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秦华利作为家吉公司的股东,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家吉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其应对家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家吉公司、秦华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市家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10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9101.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惠州市家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秦华利对被告惠州市家吉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2元,由被告惠州市家吉实业有限公司、秦华利负担(该款原告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惠州市家吉实业有限公司、秦华利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广东三盟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万枝

审判员  黄好娇

审判员  邱 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