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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93执63号

长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与徐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徐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93执6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前进大街**。

被执行人:徐丹丹,女,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地址,地址:长春市朝阳区div>申请执行人长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徐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徐丹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院(2018)吉0193民初1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 悦

代理

审判员  王海峰

代理

审判员  王庆岐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宇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