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209号
原告:赵希年,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王国堂,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赵希年诉王国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赵希年于2019年1月30日以王国堂已支付清拖欠的劳务工资,本案再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希年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希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赵希年负担。
审判员 刘作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其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