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2民初646号
原告:纪明传,男,汉族。
被告:李忠常,男。
第三人:青岛常福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保祥。
第三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前旺疃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前旺疃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明传诉被告李忠常以及第三人青岛常福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前旺疃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明传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侯一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芙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