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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22执1894号

翁玉琳、吴为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翁玉琳;吴为历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1894号

申请执行人:翁玉琳,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奋振、潘祥勇,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为历,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玉琳与被执行人吴为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翁玉琳依据(2018)闽012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先后于2018年8月20日、12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2018年8月22日向连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翁玉琳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香隆

审判员  郑易星

审判员  王成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 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