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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民终218号

杨燕林与于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燕林;于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公司;柳林县李家社清照汽车运输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燕林,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现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峰,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清河路东段与五槐路交汇处。

负责人:杨彦武,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柳林县李家社清照汽车运输队,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陈家湾乡李家社村。

法定代表人:李清照。

原审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108号力鸿大厦3层。

负责人:秦光,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杨燕林因与被上诉人于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公司,原审被告柳林县李家社清照汽车运输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5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燕林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燕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燕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上诉人杨燕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唤梅

审判员 高美平

审判员 穆沛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