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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9执62号之一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国强、刘丽、鄂尔多斯市亿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潘国强;刘丽;鄂尔多斯市亿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9执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潘国强,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刘丽,女,汉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

法定代表人:武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国强、刘丽、鄂尔多斯市亿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国强于2019年1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潘国强需支付租金、逾期利息、执行费等共计2092996元。目前被执行人潘国强已履行到位现金250000元,剩余租金及逾期利息等部分,将以其名下四台汽车及现金方式,于2019年3-9月分批履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9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京   伟

审判员 易友生

审判员夏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