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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30民初252号

彭泽县永乐医疗器械经营部与赵海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泽县永乐医疗器械经营部;赵海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民初252号

原告:彭泽县永乐医疗器械经营部,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大道老卫生局**公交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5QW3G6E。 投资人:王晒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道俊,系王晒娥的丈夫。

被告:赵海枝,女,1965年7月9日生,住彭泽县。 原告彭泽县永乐医疗器械经营部与被告赵海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彭泽县永乐医疗器械经营部于2019年1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泽县永乐医疗器械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彭泽县永乐医疗器械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方皓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