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03民初326号
原告:赵金伟,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占景,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洋洋,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青,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赵金伟与被告梁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向原告赵金伟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自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原告赵金伟未在该期限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赵金伟未在法定期限缴纳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金伟撤诉处理。
审判长 赵烈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晓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