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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民初326号

赵金伟与梁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金伟;梁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03民初326号

原告:赵金伟,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占景,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洋洋,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青,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赵金伟与被告梁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向原告赵金伟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自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原告赵金伟未在该期限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赵金伟未在法定期限缴纳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金伟撤诉处理。

审判长  赵烈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晓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