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211刑初19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亮,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丰满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检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亮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明亮于2018年6月16日21时20分许,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吉林市丰满区华山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华山路与长江街交汇处附近,与前方同方向郑清飞驾驶的×××号捷达牌出租车尾随相撞。发生事故后张明亮驾驶摩托车驶离事故现场,行经长江街、宜山路、吉林大街后又驶回华山路,郑清飞驾车始终跟随其后。在新玛特商场北门附近,张明亮摔倒,郑清飞电话报警。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从送检的张明亮静脉血液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203.04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张明亮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明亮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明亮危险驾驶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案发后,被告人张明亮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明亮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抓捕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明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且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过刑罚,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明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先行羁押7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臧巍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