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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1民初15287号之二

陈建荣与朱学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建荣;朱学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15287号之二

原告:陈建荣,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俊,江苏知南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学广,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陈建荣与被告朱学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陈建荣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40元,合计人民币1515元,由原告陈建荣负担。

审判员  焦林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