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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22民初55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与彭晓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彭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22民初55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校场路**。

负责人:邹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凌汉,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彭晓平,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诉被告彭晓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竹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