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08民初53号
原告:八师石河子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33小区北一路**综合培训楼**。
法定代表人:赵生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修志,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军垦天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城区北三路**银力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八师石河子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军垦天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八师石河子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八师石河子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因被告新疆军垦天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八师石河子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26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孙铭徽
审 判 员 刘丽美
代理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孙剑
书记员 杨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