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4刑初10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伟于2018年10月28日18时许,在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荷塘月色安置小区一饭店吃饭时喝了约二两白酒及二两五红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黄伟酒后驾驶牌号为湘A×××**小轿车从该地出发,途径长沙市岳麓区西二环辅道佑母塘路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黄伟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9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依法将其带至湖南省航天医院抽血检验,被告人黄伟血液中乙醇含量经检验为110.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黄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黄伟于2019年1月18日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黄伟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下的刑罚。
被告人黄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伟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伟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经本院委托评估调查,被告人黄伟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愿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泱
书记员杨艳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