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执异17号 异议人:济南陆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XX路**,组织机构代码2643XX-8。
法定代表人:赵业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鲁伟,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XX村构代码3069XX-3。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主任。 在本院执行济南陆风制衣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陆风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济南陆风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济南陆风制衣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该执行异议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济南陆风制衣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秦笃毅
人民陪审员 郑洪娟
人民陪审员 刘庆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