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9民初183号
原告:曾顺柯,男,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四川新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澜,四川新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希尧,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胡斌,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曾顺柯与被告贺希尧、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曾顺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曾顺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容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