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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9民初183号

曾顺柯与贺希尧、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顺柯;贺希尧;胡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9民初183号

原告:曾顺柯,男,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四川新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澜,四川新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希尧,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胡斌,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曾顺柯与被告贺希尧、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曾顺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曾顺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容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