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兴园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杜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颜静,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李晓辉,男,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 上诉人李成因与被上诉人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晓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成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李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李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亮
审判员 朱晓非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