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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民终218号

李成、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李成;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兴园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杜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颜静,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李晓辉,男,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 上诉人李成因与被上诉人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晓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成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李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李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亮

审判员 朱晓非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