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初416号
原告:黎富年,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黎启雄,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黎富年与被告黎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黎富年以被告黎启雄已经清偿了借款为由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富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黎富年负担。
审判员 陈求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敬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