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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8民初416号

黎富年、黎启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黎富年;黎启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初416号

原告:黎富年,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黎启雄,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黎富年与被告黎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黎富年以被告黎启雄已经清偿了借款为由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富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黎富年负担。

审判员  陈求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敬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