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524执1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王志超,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王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19)豫1524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志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鹏偿还借款本金472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负担570元、王志超负担1055元。因王志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7000元,已扣划至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并发还给申请人执行人;其余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暂未查询到大额可供执行的信息。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2015年登记注册北京现代牌机动车一辆,但该车辆无法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3、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已采取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冻结措施,暂并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人名单。
五、经被执行人户籍地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全家外出,老家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其他的财产线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冯郁峰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邹 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福森 来源:百度“”